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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贝克电池价款、支付、赔偿抵消

荷贝克电池价款、支付、赔偿抵消

1. 除非另有约定,我司的产品价格为工厂交货价或仓库交货价,包括将产品由工厂或仓库装上交通工具的装载费(FCA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所有其它费用及税款,如包装费、运输费、关税、保险费等以及法定增值税应由客户另行支付。

2. 除其通讯地址以外,若客户还使用电子邮箱进行业务沟通,则我司有权仅向客户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电子发票,除非客户拒绝电子发票。

3. 在没有与之相反的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客户应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向我司支付未作扣除的协定价格的净价。客户如果用汇票支付,应当支付我同司因贴现所产生的费用,并且客户无法得到购买我司产品的现金折扣;客户如果预先付款或者提前付款的,不得要求我司进行利息补偿。我司在前述日期到期日之前收到款项视为客户按期付款。在前述日期失效之日起的付款视为客户违约(“逾期付款”)。若客户逾期付款,则其应有责任以当时的法定利率支付我司以协定价格为基数计算的利息。我司保留因逾期付款而导致的对我司造成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索赔要求的权利。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中,我司的到期日利息索赔权利应不受影响。

4.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司有权中止合同,拒绝供货: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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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在收到我司中止合同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我司提供担保或者提前为给付的,我司应当恢复履行合同。客户在收到我司中止合同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向我司提供担保或者未提前为给付的,我司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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